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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17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鉅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樑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 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5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 已刊登於民國107年2月22日都會時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 ,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 字第5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 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07 年2月22 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都會時報1 紙為證,並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至107年6 月22日為止已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今無人申報權利 ,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姝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 │附表: │ ├──┬────┬────┬───┬─────┬───────┬─────┤ │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帳號 │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 │001 │鉅盛國際│臺灣銀行│002386│184,800元 │106年12月31日 │AK0000000 │ │ │實業有限│高榮分行│ │ │ │ │ │ │公司 │ │ │ │ │ │ │ │陳曉崧 │ │ │ │ │ │ └──┴────┴────┴───┴─────┴───────┴─────┘ 書記官 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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