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日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坤元
上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5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
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96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
已刊登於民國107年4月20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
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
除權判決等語。
二、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
字第9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
上開催
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07 年4月20
日刊登新聞紙
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太平洋日報1 紙為證,
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
核屬實,則至 107
年8月20日為止已滿4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
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景裕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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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7年度司催字第9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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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 帳 號 │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 支票號碼 │
│號│ │ │ │ │ (新台幣) │ (民 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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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合鉅機│日晶能│玉山銀│0000000000000 │356,413元 │107年4月10日│DA0000000 │
│ │電有限│源科技│行楠梓│ │ │ │ │
│ │公司 │有限公│分行 │ │ │ │ │
│ │ │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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