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西源文具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宏德
代 理 人 呂天成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遺失,經聲
請掛失止付、
公示催告並刊登報紙,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
1 張無效。
二、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
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確經聲請人聲請付
款銀行掛失止付,及聲請本院以民國107 年度司催字第70號
公示催告,且聲請人已依指示於107 年5 月8 日刊登太平洋
日報新聞紙,業經調卷審
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
於107 年9 月7 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是
所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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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 帳 號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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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快樂屋圖│西源文具│彰化商業│00000000000000│140,000元 │107年3月10日│MN0000000 │
│ │書文具廣│紙業有限│銀行岡山│ │ │ │ │
│ │場陳金波│公司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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