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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21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17號 聲 請 人 徐家裕即禾欣自動化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17 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業 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45 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前經本院司 法事務官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17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 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 個月內。該公示催告裁定於民 國107 年5 月24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則於107 年5 月31日 刊登該裁定於太平洋日報,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經聲請人陳報在卷, 並提出107 年5 月31日太平洋日報1 份為憑,復經本院職權 調取107 年度司催字第117 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 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 │001 │燦躍有限公司│禾欣自動化│台灣中小企│00000000000 │73,456元 │107 年2 月28日│AG0000000 │ │ │ │企業社 │業銀行仁大│ │ │ │ │ │ │ │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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