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29號
聲 請 人 萬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武璋
訴訟代理人 徐育伶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民國107年11月6日
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
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63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
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
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63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7月20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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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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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款人 │帳 號 │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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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萬發實│臺灣中小│00000000000 │21,800元 │107年3月15日│AG0000000 │
│ │業有限│企業銀行│ │ │ │ │
│ │公司 │岡山分行│ │ │ │ │
│ │蘇武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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