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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23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逸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治隆 代 理 人 張文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71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 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依民事訴訟法第54 5 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前經本院司 法事務官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37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 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 個月內。該公示催告裁定於民 國107 年4 月18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則於107 年4 月20日 刊登該裁定於太平洋日報,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經聲請人陳報在卷, 並提出107 年4 月20日太平洋日報1 份為憑,復經本院職權 調取107 年度司催字第71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 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核 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 │001 │誠友企業有限│逸威國際貿│第一商業銀│00000000000 │106,170元 │107 年1 月31日│TY0000000 │ │ │公司 鍾秋飛 │易有限公司│行楠梓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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