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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26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嶸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賴慧恩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於民國107年 6月20日遺失,經聲請107年度司催字第179號裁定准予公示 催告,並於107年7月10日刊登新聞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又聲 請人現負責人為許賴慧恩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支票經107年度司催字第179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 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個月內,聲請 人則於107年7月10日將之刊登於太平洋日報,嗣於107年11 月19日提出本件聲請,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該紙支票,亦無 人提出該紙支票或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 提出該報1份為憑,本院復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 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11月 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聲請人之聲 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 ┌────────────────────────────────────────┐ │附表: │ ├──┬───┬───┬───┬───────┬────┬──────┬─────┤ │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 帳 號 │票面金額│ 發 票 日 │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民 國) │ │ ├──┼───┼───┼───┼───────┼────┼──────┼─────┤ │001 │慶昌加│嶸耀企│合作金│0000000000000 │23,100元│107年6月20日│RP0000000 │ │ │油站有│業有限│庫商業│ │ │ │ │ │ │限公司│公司 │銀行楠│ │ │ │ │ │ │林麗玉│ │梓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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