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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28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85號 聲 請 人 英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仲仁 複代理人  許順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遺失,經聲請掛失止 付、公示催告並刊登報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宣 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 8 月2 日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38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 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 個月 內,經聲請人於107 年8 月15日刊登於前鋒招標日報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前鋒招標日報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 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至107 年12月15日為 止已屆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是聲請人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牧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小玲 ┌───────────────────────────────────────┐ │附表: │ ├──┬───┬───┬───┬─────┬─────┬──────┬─────┤ │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 帳 號 │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 │ │ │ │ (新台幣) │ (民 國) │ │ ├──┼───┼───┼───┼─────┼─────┼──────┼─────┤ │001 │東日實│英鈿工│華南商│000000000 │171,851元 │107年7月10日│JD0000000 │ │ │業股份│業股份│業銀行│ │ │ │ │ │ │有限公│有限公│岡山分│ │ │ │ │ │ │司 │司 │行 │ │ │ │ │ │ │蔡琮翔│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