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78號
聲 請 人 銘成國際貿易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金華
訴訟代理人 鄭詠維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遺失,經聲請掛失止
付、
公示催告並刊登報紙,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宣
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二、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
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06 年
度司催字第300 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
自
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0
6 年12月5 日刊登於台灣新生報
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
台灣新生報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
核屬實,則
本件至107 年4 月5 日為止已屆滿4 個月之申報
權利期間,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聲請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牧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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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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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 │帳 號 │票面金額│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號│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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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寶緯科│銘成國│玉山商業│0000000000000 │17,552元│106年10月31日 │DA0000000 │
│ │技有限│際貿易│銀行左營│ │ │ │ │
│ │公司 │實業有│分行 │ │ │ │ │
│ │陳宏毅│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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