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86號
聲 請 人 鼎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美枝
代 理 人 楊崇仁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6日
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
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11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
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
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11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4月9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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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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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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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鄭明源 │鼎玫企業有│彰化商業銀│0000000000 │62,900元 │106年11月30日 │IN0000000 │ │
│ │ │限公司 │行左營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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