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95號
聲 請 人 凱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水全
訴訟代理人 王郁鴒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一張(下稱
系爭
支票),因不慎遺失,經本院106 年度司催字第282 號
裁定
准予
公示催告,聲請人已刊登於民國106 年11月16日太平洋
日報。現因申報權利期限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
除權判決等語
。
二、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
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附表所示支票1 張,經本院以106 年
度司催字第282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經聲請人於106 年
11月16日刊登該裁定於太平洋日報,
迄今已滿4 個月之申報
權利期間,有聲請人提出太平洋日報報紙1 份在卷為憑,並
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開公示催告卷,經
核屬實,則
本件所定
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 年3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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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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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 款 人│帳 號 │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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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華勝螺│凱皓企│兆豐國際商│000-00-000000 │454,020元 │106 年11月10日│BS0000000 │
│ │絲股份│業有限│業銀行岡山│ │ │ │ │
│ │有限公│公司 │分行 │ │ │ │ │
│ │司 │ │ │ │ │ │ │
│ │黃良民│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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