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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9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98號 聲 請 人 郁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7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貳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遺失,經聲請掛失止 付、公示催告並刊登報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宣 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06 年 度司催字第250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 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0 6 年11月25日刊登於民時新聞報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 民時新聞報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 核屬實,則本件至107 年3 月25日為止已屆滿4 個月之申報 權利期間,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聲請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牧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小玲 ┌──────────────────────────────────────────┐ │附表: │ ├──┬────┬───┬─────┬────┬─────┬───────┬─────┤ │編號│發票人 │受款人│付 款 人│帳 號│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 │001 │寶崧精密│郁景實│合作金庫商│0000-000│84,467元 │106年10月20日 │VY0000000 │ │ │工業股份│業有限│業銀行仁美│-105898 │ │ │ │ │ │有限公司│公司 │分行 │ │ │ │ │ │ │吳蔡月染│ │ │ │ │ │ │ ├──┼────┼───┼─────┼────┼─────┼───────┼─────┤ │002 │寶崧精密│郁景實│合作金庫商│0000-000│85,000元 │106年10月11日 │VY0000000 │ │ │工業股份│業有限│業銀行仁美│-105898 │ │ │ │ │ │有限公司│公司 │分行 │ │ │ │ │ │ │吳蔡月染│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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