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莊秋龍
相 對 人 生爃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中生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九日勞資爭議調解紀
錄調解方案第一點
所載之調解成立內容,關於相對人應給付
聲請
人新臺幣參拾貳萬元部分,准予
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
政府勞工調解,於民國108 年7 月29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
意給付新臺幣(下同)35萬元,分七期給付,於民國108 年
8 月1 日、8 月25日前分別給付2 萬元、4 萬元,9 月25日
、10月25日、11月25日、12月25日前各給付6 萬元,109 年
1 月25日前給付5 萬元,如有一期未付,其餘未付款項視為
全部到期。相對人
迄今給付3 萬元,尚有餘款32萬元未給付
,
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
二、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主張
兩造間之勞資
爭議,業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
調解方案:「1.雙方願以35萬元達成和解,
上開款項勞資雙
方同意分7 期給付,第一期由資方於8 月1 日前給付勞方2
萬元整,第二期由資方於8/25前給付勞方4 萬元,第三至第
六期則由資方於每月25日前(9/25、10/25 、11/25 、12/2
5 )分別給付勞方6 萬元,第七期則由資方於1/25前給付勞
方5 萬元,資方應於上開
期日匯入勞方郵局帳戶(帳號:00
00000-0000000 ),如有一期未付,未到期之分期款視為全
部到期,勞方並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並經勞資爭
議雙方同意在調解紀錄簽名,前六期履行期限皆為108 年,
第七期履行期限為109 年1 月25日
等情,有高雄市政府勞工
局108 年7 月31日高市勞關字第10836513200 號函、108 年
7 月29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附卷
可稽,是此部分事實
堪以認
定。又相對人僅於108 年7 月31日給付2 萬元、108 年9 月
6 日給付1 萬元,未按約定期限給付款項,亦據聲請人陳明
在卷,並有聲請人存摺明細
可參,依兩造約定其餘未付款項
視為全部到期,
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就其餘未付之32
萬元准予強制執行,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
非訟事件
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