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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小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小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右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士勛 送達代收人 柯咨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馮婷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8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景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