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勞簡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香審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萊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勞資
糾紛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本院108年
度勞簡字第1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柒仟玖
佰叁拾伍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
駁回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
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
準用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109年3月30日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對本院
108年度勞簡字第1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其上訴利益
新臺幣(下同)489,8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
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捷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