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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簡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勞資糾紛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簡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香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萊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勞資 糾紛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本院108年 度勞簡字第1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玖 佰叁拾伍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 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109年3月30日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對本院 108年度勞簡字第1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其上訴利益 新臺幣(下同)489,8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捷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