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
勞訴字第102號
原 告 洪榮光
訴訟
代理人 劉思龍
律師
張雨萱律師
被 告 欣昶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正道
訴訟代理人 林宜儒律師
劉嵐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就原告主張退休金之年資計算部
分,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再開辯論。原告並應就被告
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之民事答辯七狀表示意見。
三、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捷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周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