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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訴字第 1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02號 原   告 洪榮光 訴訟代理人 劉思龍律師       張雨萱律師 被   告 欣昶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正道 訴訟代理人 林宜儒律師       劉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就原告主張退休金之年資計算部 分,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命再開辯論。原告並應就被告 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之民事答辯七狀表示意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捷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周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