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
勞訴字第102號
上 訴 人 洪榮光
訴訟
代理人 王瀚誼
律師
司幼文律師
被
上訴人 欣昶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正道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1
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固有明文;
惟上訴人有律
師為
訴訟代理人,或依書狀上之記載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
欠缺者,法院得不行
前揭法條但書之程序,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亦規定甚明。
二、
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9年12月2日下午2時17分同時提出民事
上訴聲明狀及民事
委任狀於本院,委任訴訟代理人王瀚誼律
師、司幼文律師具狀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依
上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捷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