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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訴字第 1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02號 上 訴 人 洪榮光 訴訟代理人 王瀚誼律師       司幼文律師 被上訴人  欣昶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正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1 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固有明文;上訴人有律 師為訴訟代理人,或依書狀上之記載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 欠缺者,法院得不行前揭法條但書之程序,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9年12月2日下午2時17分同時提出民事 上訴聲明狀及民事委任狀於本院,委任訴訟代理人王瀚誼律 師、司幼文律師具狀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 上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捷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