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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訴字第 1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慶圖金屬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英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曹漣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9年3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提起第二審上訴 ,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 十分之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 有明文。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聲明不服判決,而原判決主文第 一項命上訴人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57,600 元, 主文第二項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452,129 元。故本件上訴利益 即為709,72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勞動法庭法 官陳景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