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
勞訴字第1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慶圖金屬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英進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曹漣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9年3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
,應依
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
裁判費
十分之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
有明文。上訴人提起
本件上訴,聲明不服判決,而原判決
主文第
一項命上訴人應
連帶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57,600 元,
主文第二項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452,129 元。故本件上訴利益
即為709,72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勞動法庭法 官陳景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