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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訴字第 1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慶圖金屬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英進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郭華豐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曹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16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 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 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1 ,565元,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 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9年4月13日送達於上訴人,上訴人 逾期今仍未繳納,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 稽,故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陳景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