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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訴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鴻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鴻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永隆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 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就財產權部 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7,5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500 元;另請求駁回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被上訴人部分, 係因非財產權而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是本件合計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0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1,500元,尚應補繳 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景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