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315號
債 權 人 藝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志成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潮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潮坊股份有限公司之正確
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二、債務人潮坊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8年8月1日高市府經商
公字第1085310110號函核准解散,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
民事
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
清算人之姓名(若未向法院聲請清
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
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
並附其解散前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
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三、債務人潮坊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及解散前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