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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03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315號 債 權 人 藝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志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潮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潮坊股份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二、債務人潮坊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8年8月1日高市府經商   公字第1085310110號函核准解散,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   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若未向法院聲請清   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   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   並附其解散前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   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三、債務人潮坊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及解散前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