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341號
債 權 人 家盟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簡松榮
代 理 人 簡婉婷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余佳和即勛勝企業社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
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經
委任人家盟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及
受任人簽章之
本件支付
命令之
委任狀(貴公司於民國108 年8 月19日委任狀記載,為委
任登記事件代理人事:為聲請辦理法人□設立□變更登記事件…
,顯與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無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