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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03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341號 債 權 人 家盟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松榮 代 理 人 簡婉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余佳和即勛勝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經委任人家盟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及受任人簽章之本件支付 命令之委任狀(貴公司於民國108 年8 月19日委任狀記載,為委 任登記事件代理人事:為聲請辦理法人□設立□變更登記事件… ,顯與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無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