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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03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341號 債 權 人 家盟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松榮 代 理 人 簡婉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余佳和即勛勝企業社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聲請,由代理人聲請,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08 年8 月19日提出之委任狀記載:「 為委任登記事件代理人事:為聲請辦理法人□設立□變更登 記事件,委任人茲委任受任人為代理人……」顯非本件支付 命令聲請之委任狀,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9 日裁定命債 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8 年9 月16日送 達債權人,債權人迄未補正,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 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