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341號
債 權 人 家盟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簡松榮
代 理 人 簡婉婷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余佳和即勛勝企業社發
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聲請人之聲請,由代理人聲請,而其
代理權有欠缺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
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08 年8 月19日提出之
委任狀記載:「
為委任登記事件代理人事:為聲請辦理法人□設立□變更登
記事件,
委任人茲委任
受任人為代理人……」顯
非本件支付
命令聲請之委任狀,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9 日裁定命債
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8 年9 月16日送
達債權人,債權人
迄未補正,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
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