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342號
債 權 人 嘉楓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麥燕芳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潮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
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至第511條之規
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原告或
被告無
訴訟能力,未由
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債務人潮坊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下同)108
年8月1日經解散登記在案,
揆諸前開之說明,債務人已
非具
當事人能力,是本院於108年8月13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
翌
日起5日內補正
公司清算資料等,而該裁定已於民國108年8
月1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迄今逾期仍未據
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