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493號
債 權 人 三六五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蕭王平
債 務 人 精采戶外育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隆順
上列
債權人與債務人精采戶外育樂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
本件利息起算日是否正確,如有錯誤,請具狀更正(
本件債權,除第一筆獲部分支付之15000元債權,其積欠月
份為107年4月,利息自107年5月1日起算外,其餘債權之積
欠日期,皆晚於起息日107年5月1日,亦即其餘債權尚未成
立,即開始起算利息似有不當)。
二、債務人精采戶外育樂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