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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04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493號 債 權 人 三六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王平 債 務 人 精采戶外育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隆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精采戶外育樂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利息起算日是否正確,如有錯誤,請具狀更正(   本件債權,除第一筆獲部分支付之15000元債權,其積欠月   份為107年4月,利息自107年5月1日起算外,其餘債權之積   欠日期,皆晚於起息日107年5月1日,亦即其餘債權尚未成   立,即開始起算利息似有不當)。 二、債務人精采戶外育樂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