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493號
債 權 人 三六五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蕭王平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精采戶外育樂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三六五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
理人為「王美桂」,與
聲請狀上所列之「蕭王平」不符,請補正
列有法定代理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須蓋法定代理人之印文),
或提出蓋有公司大小章印文之
委任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