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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04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493號 債 權 人 三六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王平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精采戶外育樂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三六五有限公司之法定代 理人為「王美桂」,與聲請狀上所列之「蕭王平」不符,請補正 列有法定代理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須蓋法定代理人之印文), 或提出蓋有公司大小章印文之委任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