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665號
債 權 人 陳志斌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長興發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
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查明並具狀陳報長興發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及公司所在
地為何,並提出債務人長興發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