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06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665號 債 權 人 陳志斌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長興發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查明並具狀陳報長興發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公司所在 地為何,並提出債務人長興發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