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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06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666號 債 權 人 永仁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三原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展寬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體載明利息利率為何? 二、請釋明自民國108年6月30日起計算利息之依據?(依票據法   第133條前段規定,僅得請求自為提示付款日即「108年7月1   日」起之利息) 三、債務人展寬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