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966號
債 權 人 三代食品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大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貴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為何人?
三、蓋有貴公司大小章之
聲請狀正本。(貴公司之聲請狀具狀人
為空白)
四、釋明對債務人『大入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依據。(貴公司
所提出之收款對帳單明細表對象編號為:「夢時代大八」、
債權憑證之立憑證人:「潮坊股份有限公司」,均
非聲請狀
所載之大入股份有限公司)
五、請求新台幣289,976元之依據為何?(對帳單明細表三月未
清金額:20,361元、四月未清金額:14,624元、債權憑證債
權16,332元)
六、請釋明債務人之
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七、如債務人已解散,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
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
查資料及
清算人之姓名(若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
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
)為清算人,即法定代理人)。並附其解散前之公司抄錄、
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
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八、債務人之最新及解散前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
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
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