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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09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967號 債 權 人 三代食品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潮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貴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三、蓋有貴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正本。(貴公司之聲請狀具狀人   為空白) 四、釋明對債務人『潮坊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依據。(貴公司   所提出之收款對帳單明細表對象編號為:「高雄大八」,   聲請狀所載之潮坊股份有限公司) 五、請確認請求之金額為何?( 貴公司於108 年度司促字第0000   0 號,對大入股份有限公司請求289,976 元,於本件對債務   人潮坊股份有限公司請求34,985元,與貴公司於上開二案所   提之文件之金額均不符,請再確認) 六、請釋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七、如債務人已解散,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   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若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   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   )為清算人,即法定代理人)。並附其解散前之公司抄錄、   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   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八、債務人之最新及解散前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   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