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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10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004號 債 權 人 旭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逸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科分公司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   、第1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債務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科分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   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倘若債務人已   解散,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   算人之姓名(若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   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   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附其解散前之公司抄錄、章程   、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