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004號
債 權 人 旭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逸中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科
分公司間請求
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
、第1款規定,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債務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科分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
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倘若債務人已
解散,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
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
清
算人之姓名(若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
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
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附其解散前之公司抄錄、章程
、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