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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11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118號 債 權 人 永福鑫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協益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欣旺土木包工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確認債權人與何人( 台端提出之請款明細表開頭□塗黑者為永 福工程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