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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11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137號 債 權 人 凱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曾四欣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蘇柏豪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確認是否請求利息?如是,年利率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