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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11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182號 債 權 人 加詮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惠玲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大入股份有限公司、潮坊股份有限公司、大 八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大入股份有限公司、潮坊股份有限公司、大八有限公司均 已解散,請向本院民事庭查詢債務人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最 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並改列該清算人為相對人法定代理人;若查無 清算人,則應改列解散前之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全 體董事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 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