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182號
債 權 人 加詮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惠玲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大入股份有限公司、潮坊股份有限公司、大
八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大入股份有限公司、潮坊股份有限公司、大八有限公司均
已解散,請向本院
民事庭查詢債務人之清算備查資料及
清算人最
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並改列該清算人為
相對人之
法定代理人;若查無
清算人,則應改列解散前之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全
體董事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
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