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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11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182號 債 權 人 加詮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惠玲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大入股份有限公司、潮坊股份有限公司、大 八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就1,056,397元部分係連帶或共同給付,依據   為何? 二、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三、本件請求給付金額1,244,596元,扣除上述1,056,397元後之   款項,債務人三人應各給付之金額為何,請分別臚列。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