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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118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182號 債 權 人 加詮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惠玲 債 務 人 大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錦綢 債 務 人 潮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輝義 債 務 人 大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雅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共同給付新臺幣壹佰零伍萬陸仟參佰玖拾   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應共同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大入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捌   仟壹佰玖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