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182號
債 權 人 加詮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惠玲
債 務 人 大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錦綢
債 務 人 潮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輝義
債 務 人 大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雅雅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共同給付新臺幣壹佰零伍萬陸仟參佰玖拾
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應共同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大入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捌
仟壹佰玖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