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367號
債 權 人 義大皇家聯合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任惠秋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宏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大樓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大樓主任委員當選證明
文件影本及管理費收取依據之住戶規約。
三、請提出宏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若無法提出債務人之戶籍
謄本時,請提出
所有權人宏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第一類建
物謄本。
四、請陳明對債務人宏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積欠管理費之證明文
件(如管委會規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