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13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367號 債 權 人 義大皇家聯合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任惠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宏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大樓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大樓主任委員當選證明   文件影本及管理費收取依據之住戶規約。 三、請提出宏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若無法提出債務人之戶籍   謄本時,請提出所有權人宏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第一類建   物謄本。 四、請陳明對債務人宏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積欠管理費之證明文   件(如管委會規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