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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14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429號 債 權 人 三六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桂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林俊雄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貴公司得單獨請求之依據為何?又貴公司僅向債務人   林俊雄請求之依據為何?(依土地租賃契約所載出租人(   甲方):蕭工平、三六五有限公司;承租人(乙方):和平   食品生技有限公司、林俊雄) 二、貴公司(甲方)得請求債務人(乙方)給付新台幣100萬元   違約金之依據為何?(土地租賃契約書第六條所載,甲方若   有違反本契約書之約定時,願給付乙方違約金新台幣壹佰萬   ,此為甲方應給付乙方之違約金) 三、請釋明債權明細表108年6月1日請求租金逾50萬元之依據為   何? 四、債務人林俊雄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