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429號
債 權 人 三六五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美桂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林俊雄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貴公司得單獨請求之依據為何?又貴公司僅向債務人
林俊雄請求之依據為何?(依土地
租賃契約書
所載出租人(
甲方):蕭工平、三六五有限公司;承租人(乙方):和平
食品生技有限公司、林俊雄)
二、貴公司(甲方)得請求債務人(乙方)給付新台幣100萬元
違約金之依據為何?(土地租賃契約書第六條所載,甲方若
有違反本契約書之約定時,願給付乙方違約金新台幣壹佰萬
,此為甲方應給付乙方之違約金)
三、請釋明債權明細表108年6月1日請求租金逾50萬元之依據為
何?
四、債務人林俊雄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