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142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429號 債 權 人 三六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桂 債 務 人 林俊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肆萬貳仟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   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   1 項第2 款、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經查,依   債權人提出之土地租賃契約書所載,租金每年新台幣50萬元   ,債權人雖陳稱其已向債務人口頭表示每年租金調高為65萬   元,債務人未表示反對,未提出相關文件,是以債權人請   求逾主文所示之金額部分,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