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475號
債 權 人 永仁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三原
債 務 人 展寬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聖男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伍萬貳仟參佰壹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
一點○三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
經查,
本件債權人提出票號0000000之支票,經核
其
退票日為民國108年9月2日,依票據法第133條前段規定,
僅得請求自為提示付款日起之利息,
詎其竟請求逾
主文所示
期間之利息,自屬不應准許,依
前揭說明,該部分支付命令
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