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28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878號 債 權 人 鋼皇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濟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日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 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 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 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日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住址在臺中 市沙鹿區,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