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898號
債 權 人 樣相影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仲彥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長頸鹿整合行銷有限公司高雄
分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務人長頸鹿整合行銷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
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