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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352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529號 債 權 人 台灣檢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妙珍 債 務 人 帝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禎嘩 債 務 人 佐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丞 一、債務人帝泓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萬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佐峻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佰伍拾壹   萬伍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提出票號0000000、0000000之支   票,經核其退票日均為民國108年9月30日,依票據法第133   條前段規定,僅得請求自為提示付款日起之利息,詎其竟請   求逾主文一、二所示期間之利息,自屬不應准許,依前揭說 明,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