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529號
債 權 人 台灣檢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妙珍
債 務 人 帝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禎嘩
債 務 人 佐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丞
一、債務人帝泓工程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萬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佐峻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佰伍拾壹
萬伍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
經查,
本件債權人提出票號0000000、0000000之支
票,經核其
退票日均為民國108年9月30日,依票據法第133
條前段規定,僅得請求自為提示付款日起之利息,
詎其竟請
求逾
主文一、二所示期間之利息,自屬不應准許,依
前揭說
明,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