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916號
債 權 人 永禾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永章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詮順營造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
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
原告之訴,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
117 條、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債權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未有債權人公司之大小章
,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17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8 年10月23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
迄未補正,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