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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39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916號 債 權 人 永禾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永章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詮順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 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原告之訴,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 117 條、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未有債權人公司之大小章 ,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17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8 年10月23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 迄未補正,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