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311號
債 權 人 上舜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昌榮
債 務 人 乙雄實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俊雄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