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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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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433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333號 債 權 人 華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潮華 債 務 人 永青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貳拾陸萬柒仟柒佰零伍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