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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43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363號 債 權 人 茂欣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樂利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貴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經貴公司法定代理人簽   名或蓋章之聲請狀正本。(貴公司之聲請狀於具狀人處僅蓋   有公司章及撰狀人章,無法定代理人之簽章) 二、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債務人樂利士實業股份有   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