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363號
債 權 人 茂欣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樂利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貴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經貴公司
法定代理人簽
名或蓋章之
聲請狀正本。(貴公司之聲請狀於具狀人處僅蓋
有公司章及撰狀人章,無法定代理人之簽章)
二、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債務人樂利士實業股份有
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
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