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456號
債 權 人 鉅昕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瑞琪
債 務 人 光裕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川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萬零玖佰玖拾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