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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463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634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債 務 人 元桀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韋莉 人 債 務 人 張芫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柒佰柒拾參萬貳仟捌佰   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四點二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   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參佰玖拾萬玖仟玖佰壹拾陸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   點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