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851號
債 權 人 森山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玉麟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張福隆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張福隆之
住所為何?(
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
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
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張福隆(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
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