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48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851號 債 權 人 森山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玉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福隆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張福隆之住所為何?(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   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   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張福隆(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